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斗將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德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文良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311,9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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