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160號
PCDV,105,勞訴,160,20180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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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宗坤 
      呂坤林 
      柯立富 
      倪偉修 
      牛子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
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
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除呂坤
林部分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0,086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1,247元,扣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加班費及
工資部分請求2,472,270 元暫免徵收二分之一裁判費19,164元,
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8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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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