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地上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65號
PCDV,104,重訴,265,201807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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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原   告 余玉梅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致頤律師
      黃祈綾律師
追加原 告 林國隆 
被   告 簡純榮 
      簡信吉 
      簡信源 
      簡信祥 
      呂簡雪美
      鄭簡雪雲
      簡雪卿 
      簡麗月 
      簡鳳英 
      簡麗玲 
      王文進 
      簡劉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附表:
┌────────┬───────┬──────┐
│應更正處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原判決附表二1(4)│74,034元 │74,037元 │
│、原判決第28頁第│ │ │
│3行 │ │ │
├────────┼───────┼──────┤
│原判決第28頁第3 │614,504元 │614,507元 │
│、4行 │ │ │
├────────┼───────┼──────┤
│原判決主文第七項│陸拾壹萬肆仟伍│陸拾壹萬肆仟│
│第2、3行 │佰零肆元 │伍佰零柒元 │
├────────┼───────┼──────┤
│原判決主文第七項│民國一百零四年│民國一百零四│
│第4、5行 │三月十三日起 │年一月一日起│
├────────┼───────┼──────┤
│原判決第28頁第5 │107年1月15日 │104年1月1日 │
│、6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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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