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05號
原 告 劉翰澤
法定代理人 劉邦樂
連曉雲
訴訟代理人 張峪嘉律師
柏有為律師
被 告 黃彥中
法定代理人 黃敏基
柯苹樺
被 告 游仲勝
法定代理人 游世宏
被 告 朱柏宣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78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