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05號
PCDM,107,附民,305,2018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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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05號
原   告 劉翰澤
法定代理人 劉邦樂
      連曉雲
訴訟代理人 張峪嘉律師
      柏有為律師
被   告 黃彥中
法定代理人 黃敏基
      柯苹樺
被   告 游仲勝
法定代理人 游世宏
被   告 朱柏宣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78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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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