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與卷內資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12號
PCDM,107,聲,512,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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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即告 訴 人 葵谷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玫香
告訴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被   告 王俊騰
選任辯護人 廖彥傑律師
被   告 唐志明
選任辯護人 賴永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智訴
字第2 號),聲請付與卷內資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扣案之被告王俊騰之硬碟,因該硬碟攸關本 案判決之結果,請求交付該硬碟供告訴人葵谷科技實業有限 公司參酌,以釐清真相等語。
二、按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 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 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2條及第33條之規定,但代理 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 攝影,同法第271 條之1 規定甚明。又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 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 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 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 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同法第33條定有明 文。另按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 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 資料,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俊騰當庭及以書狀陳明:上開硬碟,其中檔案 眾多,有涉及伊所任職之宸峰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宸峰公司 )之營業秘密者在內,且告訴人與宸峰公司具有商業競爭關 係,倘將該含有營業秘密資料之硬碟交付閱覽,顯有危害營 業秘密之虞,認不應交付閱覽等語在卷,衡以被告王俊騰所 從事工作涉及電子工業,是被告王俊騰陳明上開硬碟內含有 宸峰公司之營業秘密而不宜交付閱覽,應為可採。又參諸本 案所涉證據,業經檢察官檢視整理而以書面附卷並逐項列明 在起訴書,堪認亦無必要再交付硬碟供閱覽。是依上開說明 ,本院認上開硬碟不應交付閱覽,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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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葵谷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