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璋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璋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璋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3 月 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7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歐璋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 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532號 、105 年度聲字第3146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 1 年4 月確定;另因犯誣告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 4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與上開2 個應執行刑 接續執行之;受刑人自103 年3 月4 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07 年7 月20日核准假釋,而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7 月20日法授矯字第 10701745771 號函及該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 考。本案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