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潭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7 年度執聲字第2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潭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潭生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背信、偽 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 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