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鍾仁宏
被 告 藍葳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172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