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4745號
PCDM,107,簡,4745,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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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47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光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速偵字第2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光宏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邱光宏之犯罪所得麥芽牛奶、光泉果汁調味乳各壹瓶、芒果貳粒、香蕉壹串、玉米壹拾根(總計新臺幣伍佰貳拾元)均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邱光宏之犯罪所得麥芽牛奶、光泉果汁調味乳各壹瓶、芒果貳粒、香蕉壹串、玉米壹拾根(總計新臺幣伍佰貳拾元)均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思 循正途獲取所需而犯本件竊盜犯行,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 尊重,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暨 家庭經濟狀況,所竊財物種類暨其價值,犯罪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為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之諭知,暨定其應執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 告所竊得如主文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 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至於已發還被害人部分,依法無須沒收或追徵,附 帶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 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 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2214號
被 告 邱光宏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光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 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07年6月21日12時45分許,在新北市○ ○區○○街000號地下一樓全聯福利中心內,徒手竊取該店 店長陳雅娟所管領、放置於貨架上之麥芽牛奶、光泉果汁調 味乳各1瓶、芒果2粒、香蕉1串、玉米10根(總計新臺幣<下 同> 520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袋內,未經結帳即走出 店外逃逸;㈡於107年6月24日17時14分許,在上開全聯福利 中心內,徒手竊取該店店長陳雅娟所管領、放置於貨架上之 雞胸肉、豬小里肌肉塊、美進口棒腿、豬後腿肉塊、豬小里 肌肉塊、東港鱈魚風味丸、白精靈菇、完株有基金針菇、香 菇貢丸、四角油豆腐、有機鴻禧菇、有機雪白菇、金針菇各 1盒、豬梅花肉塊2盒(總計855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 手提袋內,未經結帳即欲走出店外,為店員當場發現報警處 理。
二、案經陳雅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邱光宏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均坦承 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王志愷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證物認領保管單、贓物照片、消費明細資料各1



份及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3張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應與 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 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檢 察 官 楊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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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