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4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福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2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福來犯侵入建築物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建築物」係指住宅以外之定著於土地工作物,上有屋面 ,周有門壁,足以蔽風雨、通出入,並適於起居者,是以倉 庫即為建築物。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無故 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侵入住宅罪 ,容有未洽。又被告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受有期 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闖入告訴人倉庫, 危害他人安寧,應予非難,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2363號
被 告 陳福來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福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105年度桃簡字第2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 民國106年12月18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基於侵入住宅 之犯意,於107年4月6日20時45分許,前往劉崇禮所有,位 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旁之倉庫,未經劉崇禮 之同意,即擅自侵入劉崇禮上址建築物內,旋為劉崇禮發覺 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劉崇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福來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崇禮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查 獲及現場照片9張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被告 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李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