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四號
原 告 連竟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玉昌
被 告 宏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旺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 五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 判費七千一百九十一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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