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3951號
PCDM,107,簡,3951,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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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淑華
      羅宏任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偵字第37655號、107年度偵字第609號、第1034號、第2086號
、第5298號、第11742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淑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宏任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㈠犯罪事實欄一、㈠、㈡關於遭詐騙之告訴人部分,分別補充 附表3、附表4所示。
㈡證據欄補充「被告吳淑華提出臉書廣告、LINE對話內容、新 竹貨運寄送人收執聯各1份、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年6月6 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313383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 、存戶約定事項各1份」,另補充「告訴人呂靜怡於警詢中 之證述、永豐帳戶之帳戶往來明細、帳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 料、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告訴人提 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提款機交易 明細各1份」。
㈢附表1編號3關於詐騙金額之記載更正為「23,985元(另15元 為手續費)」;附表1編號4關於被害時間之記載更正為「10 6年10月15日17時41分」;附表2編號1關於詐騙金額之記載 更正為「15,985元(另15元為手續費)」;附表2編號7關於 被害時間之記載更正為「106年10月15日18時14分許」;附 表2編號10關於詐騙金額之記載更正為「29,985元(另15元 為手續費)」。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7號移送併 辦部分即附表3、4告訴人呂靜怡部分,核與本案具有想像競 合關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案審理。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吳淑華羅宏任分別將 其所申請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詐欺集團而幫助犯 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



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 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兼衡被告2人均無前科 ,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騙金額及 犯後均否認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30 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宏松聲請併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3:
┌──┬─────┬─────────┬───────────────────────────┐
│編號│告訴人或被│被害時間 │詐欺手法(金額均為新臺幣) │
│ │害人 │ │ │
├──┼─────┼─────────┼───────────────────────────┤
│ 1 │呂靜怡 │106年10月15日19時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呂靜怡佯稱係三富旅行社客服人員、中國信│
│ │ │1分許 │託行員,因作業疏失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需至提款機前依指示│
│ │ │ │操作以取消,致告訴人呂靜怡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47分許,│
│ │ │ │轉帳新臺幣(下同)29,987元至該人士指定之被告吳淑華上開│
│ │ │ │彰化銀行帳戶內。 │
└──┴─────┴─────────┴───────────────────────────┘




附表4
┌──┬─────┬─────────┬───────────────────────────┐
│編號│告訴人或被│被害時間 │詐欺手法(金額均為新臺幣) │
│ │害人 │ │ │
├──┼─────┼─────────┼───────────────────────────┤
│ 1 │呂靜怡 │106年10月15日19時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呂靜怡佯稱係三富旅行社客服人員、中國信│
│ │ │1分許 │託行員,因作業疏失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需至提款機前依指示│
│ │ │ │操作以取消,致告訴人呂靜怡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15分許,│
│ │ │ │轉帳新臺幣(下同)29,985元至該人士指定之被告羅宏任上開│
│ │ │ │永豐銀行帳戶內。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7655號
107年度偵字第609號
107年度偵字第1034號
107年度偵字第2086號
107年度偵字第5298號
107年度偵字第11742號
被 告 吳淑華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羅宏任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淑華羅宏任均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 見將帳戶、提款卡連同密碼交付提供予不認識之人,可能幫 助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機構 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而分別為下 列行為:
吳淑華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在新北市○○區○○○街0號 之全家便利商店內,將其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 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帳號(下稱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以新竹物流 郵寄之方式,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葉雅玲之人所屬之



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上開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1所示之 時間,以附表1所示之手法實施詐欺取財行為(詳細之時間 、對像、詐騙方式、金額、匯款之帳戶均詳附表所示。 ㈡羅宏任於民國106年10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設於永 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玉 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第一 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陽信商業 銀行(下稱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密碼,以不詳方式,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 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 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于于附表2所示之時間,以附表2所示之手法實施詐欺取財 行為(詳細之時間、對像、詐騙方式、金額、匯款之帳戶均 詳附表所示)。
二、案經林意軒蔡博凱林威辰、郭書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三重分局;邱名稼、戴達昌、林雅雯林煜淳、孫筱峰、 林宇麟葉昕盈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謝博臣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劉家伶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李依玲訴由花蓮縣政府警察局 吉安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吳淑華羅宏任均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被 告吳淑華辯稱:對方自稱是線上博彩公司,需要臺灣人之帳 戶投資下注,且伊很缺錢,才將上開帳戶交付予自稱葉雅玲 之人使用云云;被告羅宏任辯稱:伊係不慎遺失上開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密碼為伊生日加上前女友生日共計8 碼,且 並未將密碼張貼於存摺上云云。經查:
㈠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1、2所示時間、詐騙方式,向如附表 1、2所示之告訴人林意軒蔡博凱林威辰、郭書豪、邱名 稼、戴達昌、林雅雯林煜淳、孫筱峰、林宇麟葉昕盈劉家伶李依玲及被害人謝博臣、霍玉庭、吳詩媛陳逸蓁王蓮生湯昀樺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將 款項於如附表1、2所示之時間,匯款至被告等人如附表1、2 所示之帳戶內等情,業據告訴人林意軒蔡博凱林威辰、 郭書豪、邱名稼、戴達昌、林雅雯林煜淳、孫筱峰、林宇 麟、葉昕盈劉家伶李依玲及被害人謝博臣、霍玉庭、吳 詩媛、陳逸蓁王蓮生湯昀樺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並有被



告2人上開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告訴人林意軒 提供之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自動櫃員機存戶取款明細表、告 訴人蔡博凱提供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 林威辰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 霍玉庭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 吳詩媛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 郭書豪提供之郵局存摺之交易明細表、被害人陳逸蓁提供之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邱名稼提供之第一銀行 存摺之交易明細表、被害人王蓮生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及郵局存摺之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戴達昌提供之郵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林雅雯提供之郵政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林煜淳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表、被 害人湯昀樺提供之郵局存摺之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孫筱峰提 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林宇麟提供之郵局 存摺之交易明細表、告訴人葉昕盈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第 一銀行存摺之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劉家伶提供之郵政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李依玲提供之台新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各1份附卷可參,足見被告2人之上開帳戶確遭犯罪集 團作為詐騙使用
㈡按金融帳戶乃與個人信用及財產密切相關,帳戶所有人當知 應妥善保管相關物品,並防阻他人濫用,難認有任意交付或 自由流通之理,縱使在特殊情況下,偶有交付他人使用之需 ,亦必深入瞭解用途並評估風險後,方會提供使用,且邇來 犯罪集團利用他人帳戶遂行財產犯罪,收取贓款及逃避追查 之情層出不窮,屢經報章雜誌及其他媒體披露,是避免帳戶 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遭濫用為犯罪工具,當為常人一般生活 上應有之認識。本件被告吳淑華供稱其經與對方聯絡後,對 方表示係經營線上博彩公司需金融帳戶供投注使用,只要提 供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不用做任何工作,1本 帳戶每月即可獲取1萬8000元之對價等情。以被告所申辦之 上開銀行帳戶與一般人之帳戶相同,帳戶於寄交前其內存款 亦少,並非有何特殊或有價值之處等情觀之,只提供帳戶竟 可獲取高額報酬,難認無容任可能違法之認識。被告在此種 收取帳戶者年籍不明、收取帳戶目的可疑,亦無從防止帳戶 交出後遭濫用之情況下,輕易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堪認被 告吳淑華應能預見他人將以其帳戶用於詐欺等不法犯罪,且 此種幫助他人犯罪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其有幫助詐欺 之未必故意至明。是被告吳淑華所辯,無非卸責之詞,無足 採信。綜上,被告吳淑華犯嫌,洵堪認定。
㈢再依此類犯罪常態而言,詐欺集團既知曉須利用他人之帳戶



以逃避追查,當亦知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人如帳戶存摺、提款 卡、印鑑等物品遭竊或遺失,為防止拾得或竊得之人盜領其 存款或作為不法使用而徒增訟累,必於發現後立即報警或向 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在此種情形下,如仍以該帳戶作為 犯罪工具,則在其等向他人詐騙,並誘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 該帳戶後,極有可能因帳戶所有人掛失止付而無法提領,致 使先前大費周章從事之詐欺犯罪行為,日後卻無法獲得任何 利益。而本件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受騙匯款至被告羅宏任上 開銀行帳戶後,即遭他人順利領取,顯見該不法詐欺集團向 告訴人詐騙時,確有把握被告羅宏任所有之上開帳戶不致遭 掛失,而此等確信,在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等物,係由竊取 、拾獲,或非經本人同意提供而來之情形下,實無可能發生 。況被告上揭上開帳戶之密碼並非單以其個人生日或連續數 字或係其他可容易猜中之數字,而係以與其無親屬關係之前 女友生日為密碼,如無人告知,取得者實難想像為取該等帳 戶並加以利用。被告羅宏任所所辯,不足採信。綜上,被告 羅宏任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被告吳淑華羅宏任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 財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 取財罪嫌之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又被告吳淑華羅宏任均以一提供上開4帳戶之 幫助行為,使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向如附表1、2所示之人為詐 騙行為,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林宏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
│編號│告訴人或被│被害時間 │詐欺手法(金額均為新臺幣) │
│ │害人 │ │ │
├──┼─────┼─────────┼───────────────────────────┤
│ 1 │謝博臣 │106年10月15日 │撥打電話向被害人謝博臣佯稱係網路賣家、郵局人員,因訂單│
│ │ │ │問題,需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訂單,致被害人謝博臣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16時48分許、16時55分許、17時18分許,陸│
│ │ │ │續匯款新臺幣(下同)7,000、1,000元、29985元至該人士指 │
│ │ │ │定之被告吳淑華上開華南銀行、台灣企銀帳戶內。 │
├──┼─────┼─────────┼───────────────────────────┤
│ 2 │林意軒 │106年10月15日16時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林意軒佯稱係臉書賣家、中國信託值班經理│
│ │ │26分許 │,因其誤勾選24期自動分期付款,需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
│ │ │ │取消訂單,致告訴人林意軒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17分許,匯│
│ │ │ │款29,989元至該人士指定之被告吳淑華上開台灣企銀帳戶內。│
├──┼─────┼─────────┼───────────────────────────┤
│ 3 │蔡博凱 │106年10月15日14時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蔡博凱佯稱係蝦皮賣家、台灣銀行人員,因│
│ │ │6分許 │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批發訂單,需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
│ │ │ │以取消訂單,致告訴人蔡博凱陷於錯誤,於同日16時45分許,│
│ │ │ │匯款24,000元至該人士指定之被告吳淑華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
│ 4 │林威辰 │106年10月15日15時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林威辰佯稱係垂坤商店、郵局客服人員,因│
│ │ │10分許 │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需至提款機前依指示│
│ │ │ │操作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林威辰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 │
│ │ │ │29,985元至該人士指定之被告吳淑華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 │
├──┼─────┼─────────┼───────────────────────────┤
│ 5 │霍玉庭 │106年10月17日15時 │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霍玉庭佯稱係拍賣商店員工、合作金庫銀行│
│ │ │53分許 │行員,因便利超商店員刷錯條碼導致分期付款,需至提款機前│
│ │ │ │依指示操作以取消分期付款設定,致被害人霍玉庭陷於錯誤,│
│ │ │ │於同日16時56分許,匯款17, 018元至該人士指定之被告吳淑 │
│ │ │ │華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6 │吳詩媛 │106年10月15日18時 │撥打電話向被害人吳詩媛佯稱係網路購物網站、郵局人員,因│
│ │ │6分許 │公司程序錯誤導致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取消│
│ │ │ │付款設定,致被害人吳詩媛佯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7分許, │
│ │ │ │匯款15,880元至該人士指足之被告吳淑華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內│
│ │ │ │。 │
├──┼─────┼─────────┼───────────────────────────┤




│ 7 │郭書豪 │106年10月15日17時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郭書豪佯稱係網路商家、郵局人員,因網路│
│ │ │22分許 │訂購書籍重複訂購,需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致│
│ │ │ │告訴人郭書豪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55分許,匯款23,456元至│
│ │ │ │該人士指定之被告吳淑華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 │
├──┼─────┼─────────┼───────────────────────────┤
│ 8 │陳逸蓁 │106年10月15日18時 │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逸蓁佯稱係花旗銀行專員,因網路購物遭│
│ │ │45分許 │誤刷6筆,需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誤刷紀錄,致被害 │
│ │ │ │人陳逸蓁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43分許,匯款29,987元至該人│
│ │ │ │士指定之被告上吳淑華開彰化銀行帳戶內。 │
├──┼─────┼─────────┼───────────────────────────┤
│ 9 │王蓮生 │106年10月15日 │撥打電話向被害人王蓮生佯稱係韓衣鋪、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
│ │ │ │員,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誤設定為24組訂單,需至提款機前│
│ │ │ │依指示操作以解除分期設定,致被害人王蓮生陷於錯誤,於同│
│ │ │ │曰以現金存入30,000元至該人士指定之被告吳淑華上開華南銀│
│ │ │ │行帳戶內。 │
├──┼─────┼─────────┼───────────────────────────┤
│10 │劉家伶 │106年10月15日15時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劉家伶佯稱係購物網站、郵局人員,因訂單│
│ │ │45分許 │操作錯誤,需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劉│
│ │ │ │家伶陷於錯誤,於同日16時59分許,匯款4,901元至該人士指 │
│ │ │ │定之被告吳淑華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12 │李依玲 │106年10月15日18時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李依玲佯稱因告訴人李依玲在網路購物,遭│
│ │ │許 │ │
│ │ │ │工作人員誤設定為批發商,會被銀行扣款,需至提款機前依指│
│ │ │ │示操作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李依玲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8 │
│ │ │ │分許將款項9985元以跨行存款之方式,將款項匯入至該人士指│
│ │ │ │定之被告吳淑華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內。 │
└──┴─────┴─────────┴───────────────────────────┘
附表2
┌──┬─────┬─────────┬───────────────────────────┐
│編號│告訴人或被│被害時間 │詐欺手法(金額均為新臺幣) │
│ │害人 │ │ │
├──┼─────┼─────────┼───────────────────────────┤
│ 1 │謝博臣 │106年10月15日 │撥打電話向被害人謝博臣佯稱係網路賣家、郵局人員,因訂單│
│ │ │ │問題,需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訂單,致被害人謝博臣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33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6, 000 │
│ │ │ │元、至該人士指定之被告羅宏任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
├──┼─────┼─────────┼───────────────────────────┤
│ 2 │邱名稼 │106年10月15日15時 │撥打電話向告泝人邱名稼佯稱係devil case商家客服人員、第│
│ │ │25 │一銀行客服人員,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誤設定為12筆訂單,│




│ │ │分許 │需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解除分期設定,致告訴人邱名稼陷│
│ │ │ │於錯誤,於同日15時52分許、16時30分許,匯款29, 985元、 │
│ │ │ │9985元至該人士指定之被告羅宏任上開陽信銀行帳戶內。 │
├──┼─────┼─────────┼───────────────────────────┤
│ 3 │王蓮生 │106年10月15日 │撥打電話向被害人王蓮生佯稱係韓衣鋪、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
│ │ │ │員,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誤設定為24組訂單,需至提款機前│
│ │ │ │依指示操作以解除分期設定,致被害人王蓮生陷於錯誤,於同│
│ │ │ │曰16時5分許,匯款29, 985元至該人士指定之被告羅宏任上開│
│ │ │ │陽信銀行帳戶內。 │
├──┼─────┼─────────┼───────────────────────────┤
│ 4 │戴達昌 │106年10月15日16時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戴達昌佯稱係排汗專家及銀行之客服人員,│
│ │ │28分許 │因系統異常而自動加入會員,導致每月將自帳戶重複扣款,需│
│ │ │ │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致告訴人戴達昌陷於錯誤│
│ │ │ │,於同日17時20分許,匯款29,985元至該人士指定之被告羅宏│
│ │ │ │任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
├──┼─────┼─────────┼───────────────────────────┤
│ 5 │林雅雯 │106年10月15日16時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林雅雯佯稱係購物8、台新銀行客服人員, │
│ │ │30分許 │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誤設定為12筆訂單,導致帳戶重複扣款│
│ │ │ │,需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致告訴人林雅雯陷於│
│ │ │ │錯誤,於同日17時35分許,匯款29,998元至該人士指定之被告│
│ │ │ │羅宏任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
├──┼─────┼─────────┼───────────────────────────┤
│ 6 │林煜淳 │106年10月15日16時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林煜淳佯稱係臉書交易平台負責人、國泰世│
│ │ │許 │華銀行客服人員,因臉書平台工作人員操作錯誤,造成重複下│
│ │ │ │單12次,導致帳戶重複扣款,需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取消│
│ │ │ │訂單,致告訴人林煜淳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37分許了匯26,9│
│ │ │ │85元至該人士指定之被告羅宏任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
├──┼─────┼─────────┼───────────────────────────┤
│ 7 │湯盷樺 │106年10月15日19時 │撥打電話向被害人湯昀樺佯稱係AndenHud賣家客服人員,因賣│
│ │ │許 │場電腦故障發生錯誤,導致消費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需至提│
│ │ │ │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致被害人湯昀樺陷於錯誤,於│
│ │ │ │同日19時4分許,匯款10, 876元至該人士指定之被告羅宏任上│
│ │ │ │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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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孫筱峰 │106年10月15日18時6│撥打電話向告訴人孫筱峰佯稱係蝦皮購物網站員工,因網路系│
│ │ │分 │統錯誤,導致訂單誤設定為24筆,需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
│ │ │許 │解除設定,致告訴人孫筱峰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49分許,匯│
│ │ │ │款12,924元至該人士指定之被告羅宏任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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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林宇麟 │106年10月15日20時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林宇麟佯稱係惡魔鋁合金拍賣網站客服人員│




│ │ │24分許 │,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誤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導致帳戶重│
│ │ │ │複扣款,需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致告訴人林宇│
│ │ │ │麟陷於錯誤,於同日以現金存入5, 985元至該人士指定之被告│
│ │ │ │羅宏任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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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葉昕盈 │106年10月15日18時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葉昕盈佯稱係第一銀行,因告訴人葉昕盈於│
│ │ │41 │三民網路書局之帳號遭他人盜用,有下訂12筆訂單,導致帳戶│
│ │ │分許 │重複扣款,需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致告訴人葉│
│ │ │ │昕盈陷於錯誤,陸續於同日19時43分許、19時45分許、20時9 │
│ │ │ │分許、20時21分許,匯款29,985元、29,985元、29,985元、 │
│ │ │ │30, 000元至該人士指定之被告羅宏任上開永豐、第一銀行帳 │
│ │ │ │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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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