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被 告 鼎固力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核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幸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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