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476號
PCDM,107,易,476,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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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明坤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014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083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明坤陳國賢均加入以 通訊軟體「LINE」建立,包括不特定成員之網路社團「群星 會」群組(下稱群星會群組)之社團群組成員。詎被告王明 坤因不滿陳國賢在上開群組內所發表關於操作期貨之言論而 起爭執,被告王明坤竟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6年3月14日 20時34分許、同日20時37分許,在該群組發布「不要臉」、 「你長年無業遊民」等文字;復於106年3月19日22時48分許 、同日23時56分許,在該群組發布「無賴、色魔」、「玩那 麼多的良家婦女會短命」等文字,使該群組內之不特定成員 得共見共文上開內容,足以貶損陳國賢之名譽。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 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07年5月30日調解筆錄各 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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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