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7年度,333號
PCDM,107,審交附民,333,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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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3號
原   告 楊佳蓉
訴訟代理人 沈建宏律師
被   告 胡湘巖
      陳○翔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安
      陳○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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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