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482號
PCDM,107,單聲沒,482,201807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育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毒偵字
第810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31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8101 號被告李育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處 分緩起訴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29公克) 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查被告李育銘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8101號為緩起訴處分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6 年1 月4 日以106 年度上 職議字第425 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6 月, 並已於107 年7 月3 日期滿等事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 回再議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 。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之黃色結晶1 袋 ,經鑑定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毛重共計0.29公克,亦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10月25日航藥鑑字 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 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 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