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467號
PCDM,107,單聲沒,467,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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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學演
      鄭詠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3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途訊」商標之麥克風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學演鄭詠哲涉違反商標法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調偵字第1953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7 年 7 月10日期滿。扣案仿冒「途訊」商標之麥克風1 支,為侵 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商標法第98條業於105 年11 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 號修正公布,並 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B 號函公 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 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鄭詠哲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罪、被告呂學演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 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106 年7 月11日以106 年度調偵字第1953號為緩 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同日確定,嗣於107 年 7 月10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 份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2 份附卷 可參。而扣案之仿冒「途訊」商標之麥克風1 支,屬仿冒上 開商標之商品乙節,有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各1 份在卷足證,確為仿冒聯富行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商品,且上開麥克風係被告鄭詠哲供 其犯本件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亦為被 告呂學演所有供其犯本件商標法第97條後段意圖販賣而透過 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之物,業據被告2 人供承在卷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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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