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曹根煊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曹明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 107年6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