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4號
CHDV,107,訴,74,20180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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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黃吉昌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被   告 黃清用
訴訟代理人 黃高雅
被   告 黃耀寬
      黃惠美
被   告 黃國興
      黃聖維
      黃香梅
      黃素玲
      黃雅慧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黃榮井
受告知人  黃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2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三編號G面積「1164.21平方公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64.42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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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