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62號
CHDV,107,訴,262,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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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劉賴碧珍
      朱虹霏
      賴家妤
      賴銘鴻
      賴彰州
      賴劉日
      賴志忠
      蔡素幸
      賴柯惠娟
      葉里華
      賴超鈔
      賴超富
      賴基隆
      賴照應
      賴明宗
      賴慶富
      賴慶興
      林賴碧慧
      賴凉雄  高雄市○○區○○村○○○街00○0號
      許楊美華
      賴美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賴嘉勇
      李登發即賴再添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㈠被告賴嘉勇應將設定於原告劉賴碧珍所有坐落彰化縣○○鄉○ ○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登記日期105年1月26日,字號:105 年員資字第000400號,權利人賴嘉勇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塗 銷。
㈡被告賴嘉勇應將設定於原告朱虹霏所有坐落彰化縣○○鄉○○ 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登記日期105年1月26日,字號:105年 員資字第000401號,權利人賴嘉勇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
㈢被告賴嘉勇應將設定於原告賴家妤所有坐落彰化縣○○鄉○○ 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登記日期105年1月26日,字號:105年 員資字第000402號,權利人賴嘉勇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㈣被告賴嘉勇應將設定於原告賴家妤所有坐落彰化縣○○鄉○○ 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登記日期105年1月26日,字號:105年 員資字第000406號,權利人賴嘉勇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
㈤被告賴嘉勇應將設定於原告賴銘鴻所有坐落彰化縣○○鄉○○ 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登記日期105年1月26日,字號:105年 員資字第000403號,權利人賴嘉勇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
㈥被告賴嘉勇應將設定與原告賴彰州賴劉日所共有坐落彰化縣 ○○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登記日期105年1月26日,字 號:105年員資字第000404號,權利人賴嘉勇之普通抵押權登 記;及登記日期105年1月26日,字號:105年員資字第000000 號,權利人賴嘉勇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均塗銷。㈦被告賴嘉勇應將設定與原告賴志忠所有坐落彰化縣○○鄉○○ 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登記日期105年1月29日,字號:105年 員資字第000428號,權利人賴嘉勇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
㈧被告賴嘉勇應將設定與原告賴志忠所有坐落彰化縣○○鄉○○ 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登記日期105年1月28日,字號:105年 員資字第000410號,權利人賴嘉勇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
㈨被告賴嘉勇應將設定與原告蔡素幸賴柯惠娟葉里華共有坐 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 登記日期105年1月28日,字號:105年員資字第000411號,權 利人賴嘉勇之普通抵押權;及登記日期105年1月28日,字號:1 05年員資字第000412號,權利人賴嘉勇之普通抵押權登記;及 登記日期105年1月28日,字號:105年員資字第000413號,權利 人賴嘉勇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均塗銷。
㈩被告賴嘉勇應將設定於原告賴明宗所有坐落彰化縣○○鄉○○ 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登記日期105年1月29日,字號:105年 員資字第000425號,權利人賴嘉勇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
被告賴嘉勇應將設定於原告賴慶富所有坐落彰化縣○○鄉○○ 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登記日期105年1月29日,字號:105年 員資字第000426號,權利人賴嘉勇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
被告賴嘉勇應將設定於原告賴慶興所有坐落彰化縣○○鄉○○ 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登記日期105年1月29日,字號:105年 員資字第000427號,權利人賴嘉勇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被告賴嘉勇應將設定於原告林賴碧慧所有坐落彰化縣○○鄉○ ○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登記日期105年1月29日,字號:105 年員資字第000429號,權利人賴嘉勇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塗 銷。
被告賴嘉勇應將設定於原告賴涼雄所有坐落彰化縣○○鄉○○ 段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登記日期105年1月29日,字號:105年 員資字第000430號,權利人賴嘉勇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
被告賴嘉勇應將設定於原告許楊美華所有坐落彰化縣○○鄉○ ○段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登記日期民國105年1月29日,字號 :105年員資字第000431號,權利人賴嘉勇之普通抵押權設定 登記塗銷。
被告賴嘉勇李登發即賴再添遺產管理人應將設定於原告賴美 樺及訴外人賴慧利、高寶村賴國樑賴國安胡桂美、賴涵 瑋、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建康、賴金條賴美燕、賴 金花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登 記日期105年1月26日,字號:105年員資字000424號,權利人 賴嘉勇、賴再添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被告賴嘉勇李登發即賴再添遺產管理人應將設定於原告賴超 鈔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登記日期 105年1月26日,字號:105年員資字000420號,權利人賴嘉勇 、賴再添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被告賴嘉勇李登發即賴再添遺產管理人應將設定於原告賴超 富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登記日期 105年1月25日,字號:105年員資字000421號,權利人賴嘉勇 、賴再添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被告賴嘉勇李登發即賴再添遺產管理人應將設定於原告賴基 隆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登記日期 105年1月26日,字號:105年員資字000422號權利人賴嘉勇、 賴再添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被告賴嘉勇李登發即賴再添遺產管理人應將設定於原告賴照 應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登記日期 105年1月26日,字號:105年員資字000423,權利人賴嘉勇、 賴再添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賴嘉勇負擔百分之53;由被告李登發即賴再添遺產管理人負擔百分之47。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坐落彰化縣大村鄉大莊段1311-1至1311-6、1316-1至1316-4 、1325、1325-1至1325-10、1325-14地號,權利範圍如附表 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因鈞 院99年度訴字第24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 第559號共有物分割事件判決確定所生之金錢補償,依民法 第824條之1規定,提供擔保予被告等設定抵押權登記在案( 下稱系爭抵押權)。
㈡原告就對被告賴嘉勇之債務已向鈞院民事執行處壬股(105 年度司執字47302號)清償,且被告賴嘉勇已向鈞院壬股領 取款項,原告應付補償金債權所設定之抵押權因所擔保之債 權已清償,該抵押權已失其附麗而消滅。原告賴劉日應付被 告賴嘉勇新臺幣(下同)12,920元部分已於鈞院員林簡易庭 105年度員簡字225號民事判決中由被告賴嘉勇應付原告賴劉 日之代繳稅款中相互抵銷,因此原告賴劉日應付補償金債權 所設定之抵押權因所擔保之債權已清償,該抵押權已失其附 麗而消滅。原告賴超鈔賴超富賴基隆賴照應就對被告 賴再添遺產管理人李登發之債務於判決分割登記所有權後, 因渠等皆負有給付補償金之義務,是依據民法第824條之1第 4項規定,渠等所取得土地仍受領補償金之債權人設定普通 抵押權於其上,以擔保該等債權人對渠等之補償金債權。惟 查,賴再添固對原告有前訴債權及抵押權,然其生前既積欠 訴外人盧麗說400萬元借款債務未清償,並以於原1311、131 6及1325地號等3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盧麗說已為 擔保,盧麗說乃於105年間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禁止被告向原告收取補償金,其後鈞院執行處並於105年8 月4日以彰院勝105司執莊字第5138號執行命令准許盧麗說賴素華分別於4,038,460元(債權400萬元+執行費38460元) 及自民國85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範圍, 以及507,754元(債權503724元+執行費4030元)及自104年7 月11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 向原告等收取補償金,收取比例盧麗說88.82%,賴素華11. 18%,原告賴超鈔賴超富賴基隆賴照應依此命令分別 向盧麗說給付88.82%(654,497元)及賴素華給付11.18% (82,267元),原告賴超鈔賴超富賴基隆賴照應應給 付之補償金已全部於106年12月28日給付盧麗說賴素華, 此等給付係依鈞院執行處給付命令將賴再添之補償金債權由 盧麗說賴素華收取,是其給付之效力及於賴再添,則賴再 添對原告之補償金債權業因原告等清償而消滅,準此,為擔



保賴再添對原告等之補償金債權而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 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即失其附麗而消滅。
㈡綜上,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皆已因清償而消滅,則系 爭抵押權已失其附麗,其仍存在於原告所有之土地上,顯妨 害原告對所有土地之圓滿利用,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之 規定,請求被告等予以塗銷,爰依前揭規定提起本訴,並聲 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賴嘉勇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於本院107 年5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稱:補償金的確有受償,同 意塗銷抵押權等語。
四、被告李登發即賴再添遺產管理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清償明細及 收據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既系爭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皆已因清償而消滅,則系爭抵押權已失 其附麗而消滅。從而,原告依民法767條規定,請求被告塗 銷系爭抵押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附表:
┌─┬─┬────┬────┬────┐
│編│地│ 地 號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號│段│ │姓 名│ │
├─┼─┼────┼────┼────┤
│ │ │ │賴彰州 │2分之1 │
│1 │ │1311-1 ├────┼────┤
│ │ │ │賴劉日 │2分之1 │
├─┤ ├────┼────┼────┤
│2 │ │1311-2 │賴銘鴻 │全部 │
├─┤ ├────┼────┼────┤
│3 │ │1311-3 │劉賴碧珍│全部 │
├─┤ ├────┼────┼────┤
│4 │ │1311-4 │朱虹霏 │全部 │




├─┤ ├────┼────┼────┤
│5 │ │1311-5 │賴家妤 │全部 │
├─┤ ├────┼────┼────┤
│6 │ │1311-6 │賴家妤 │全部 │
├─┤ ├────┼────┼────┤
│7 │ │1316-1 │賴志忠 │全部 │
├─┤ ├────┼────┼────┤
│8 │ │1316-2 │蔡素幸 │3分之1 │
│ │ │ ├────┼────┤
│ │ │ │賴柯惠娟│3分之1 │
│ │ │ ├────┼────┤
│ │ │ │葉里華 │3分之1 │
├─┤ ├────┼────┼────┤
│9 │ │1316-3 │蔡素幸 │3分之1 │
│ │ │ ├────┼────┤
│ │ │ │賴柯惠娟│3分之1 │
│ │彰│ ├────┼────┤
│ │化│ │葉里華 │3分之1 │
├─┤縣├────┼────┼────┤
│10│大│1316-4 │蔡素幸 │3分之1 │
│ │村│ ├────┼────┤
│ │鄉│ │賴柯惠娟│3分之1 │
│ │大│ ├────┼────┤
│ │庄│ │葉里華 │3分之1 │
├─┤段├────┼────┼────┤
│11│ │1325 │賴超鈔 │全部 │
├─┤ ├────┼────┼────┤
│12│ │1325-1 │賴超富 │全部 │
├─┤ ├────┼────┼────┤
│13│ │1325-2 │賴基隆 │全部 │
├─┤ ├────┼────┼────┤
│14│ │1325-3 │賴照應 │全部 │
├─┤ ├────┼────┼────┤
│15│ │1325-4 │賴慧利、│ │
│ │ │ │高寶村、│ │
│ │ │ │賴國樑、│ │
│ │ │ │賴國安、│ │
│ │ │ │胡桂美、│ │
│ │ │ │賴涵瑋、│全部 │
│ │ │ │賴詩雲、│(公同共│




│ │ │ │賴詩函、│有) │
│ │ │ │賴健誓、│ │
│ │ │ │賴建智、│ │
│ │ │ │賴金條、│ │
│ │ │ │賴美燕、│ │
│ │ │ │賴金花、│ │
│ │ │ │賴美樺 │ │
├─┤ ├────┼────┼────┤
│16│ │1325-5 │賴明宗 │全部 │
├─┤ ├────┼────┼────┤
│17│ │1325-6 │賴慶富 │全部 │
├─┤ ├────┼────┼────┤
│18│ │1325-7 │賴慶興 │全部 │
├─┤ ├────┼────┼────┤
│19│ │1325-8 │賴志忠 │全部 │
├─┤ ├────┼────┼────┤
│20│ │1325-9 │林賴碧慧│全部 │
├─┤ ├────┼────┼────┤
│21│ │1325-10 │賴涼雄 │全部 │
├─┤ ├────┼────┼────┤
│22│ │1325-14 │許楊美華│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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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