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17號
CHDV,107,法,17,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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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楊振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院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准予修正如附表所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院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7年5月31日第11屆第5次董事會 議決議通過捐助章程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及第14 條修正案,經彰化縣政府以107年7月10日府社身福字第 1070205630號函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 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聲 人愛院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 會會議紀錄、彰化縣政府函、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書等件 影本為證,觀諸其修正內容係配合國家法令變更及董事組織 、職責等,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 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
┌────┬──────────┬──────────┐
│修正條號│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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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院依照「社會救助法│本院依照「社會救助法│
│ │」、「身心障礙者權益│」、「身心障礙者保護│
│ │保障法」、「兒童及少│法」、「兒童及青少年│
│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福利法」之規定,並參│




│ │之規定,並參照有關法│照有關法令之規定,應│
│ │令之規定,應視社會需│視社會需要及本院財力│
│ │要及本院財力狀況辦理│狀況辦理左列各項業務│
│ │下列各項業務: │: │
│ │一、育幼所。 │一、育幼所。 │
│ │二、身心障礙教養所。│二、身心障礙教養所。│
│ │三、發展遲緩嬰幼兒之│三、發展遲緩嬰幼兒之│
│ │ 早期療育。 │ 早期療育。 │
│ │四、有關醫療保健業務│四、有關醫療保健業務│
│ │ 。 │ 。 │
│ │五、老人安養、失能失│五、老人安養、身心障│
│ │ 智老人養護及長期│ 礙者、失智老人之│
│ │ 照顧。 │ 養護。 │
│ │六、有關身心障礙者教│六、有關身心障礙者教│
│ │ 育、職訓、就業等│ 育、職訓、就業等│
│ │ 相關業務。 │ 相關業務。 │
│ │七、接受主管機關指導│七、接受主管機關指導│
│ │ 辦理事項。 │ 辦理事項。 │
│ │八、其他有關社會福利│八、其他有關社會福利│
│ │ 事項。 │ 事項。 │
├────┼──────────┼──────────┤
│第九條 │本院董事會由全體董事│本院董事會互選常務董│
│ │中選舉一人為董事長,│事二人,再由全體董事│
│ │對外代表本會,董事均│就常務董事中選舉一人│
│ │為無給職。 │為董事長,綜理院務,│
│ │ │對外代表本會,前項董│
│ │ │事均為無給職。 │
├────┼──────────┼──────────┤
│第十條 │本院董事會職權如下:│本院董事會職權如左:│
│ │(非召開董事會議期間 │(非召開董事會議期間 │
│ │,由董事長行使董事會│,由董事長行使董事會│
│ │職權) │職權) │
│ │ 一、院長及所屬祕書 │ 一、院長及所屬祕書 │
│ │ 、各組、所長之 │ 、各組、所長之 │
│ │ 聘用及解聘。 │ 聘用及解聘。 │
│ │二、各種計畫、工作報│二、各種計畫、工作報│
│ │ 告之審核。 │ 告之審核。 │
│ │三、經費之籌劃。 │三、經費之籌劃。 │
│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議│四、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 │ 核定。 │ 核定。 │




│ │五、其他有關事務、業│五、其他有關事務、業│
│ │ 務之審核事項。 │ 務之審核事項。 │
├────┼──────────┼──────────┤
│第十二條│本院董事會議由董事長│本院董事會議由董事長│
│ │召集並為主席,如董事│召集並為主席,如董事│
│ │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
│ │與董事長自身有關須迴│與董事長自身有關須迴│
│ │避時,得推舉董事一人│避時,得推舉常務董事│
│ │為主席。 │或董事一人為主席。 │
├────┼──────────┼──────────┤
│第十四條│(刪除) │本院常務董事會議得依│
│ │ │業務需要召開,由董事│
│ │ │長召集之,本院院長應│
│ │ │列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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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