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238號
CHDV,107,司票,1238,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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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38號
聲 請 人 李文龍
上列聲請人李文龍因與相對人謝小柔即謝于芯即謝雅柔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李文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CH032398、CH032396號)原本2張,
  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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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