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223號
CHDV,107,司票,1223,2018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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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沈聖凱
相 對 人 周世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世全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 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按票據法第12 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 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 所提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依票據 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本件發票地係 在臺中市,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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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12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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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發 票 地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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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6年5月26日 │30,000元 │106年5月26日 │臺中市○○路000號 │未記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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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