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32號
CHDV,107,司拍,132,201807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鑫萬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彤娟
上列聲請人鑫萬國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洪保玉間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鑫萬國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抵押權及所擔保之107年3月14日金錢消費貸
  款是否係受讓而來?又係受讓自何人?(聲請狀未見有受讓
  之記載),並請一併提出已合法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洪寶
  玉上開債權讓與情事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之規
  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
  務人不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鑫萬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