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48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偉誠
債 務 人 沈淑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即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新臺
幣壹萬肆仟壹佰參拾伍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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