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792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卓玫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