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710號
CHDV,107,司促,6710,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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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71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張良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壹拾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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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67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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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 號 │  ( 新 臺 幣 )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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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6,729元       │106年2月11日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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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808元        │106年2月11日     │1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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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1,424元       │106年2月11日     │1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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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474元       │106年2月11日     │1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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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4,257元        │106年2月11日     │1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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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