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71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張良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壹拾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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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67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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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 號 │ ( 新 臺 幣 )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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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6,729元 │106年2月11日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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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808元 │106年2月11日 │1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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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1,424元 │106年2月11日 │1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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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474元 │106年2月11日 │1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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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4,257元 │106年2月11日 │1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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