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26號
債 權 人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債 務 人 陳北源即家邦工程行
債 務 人 陳天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壹佰壹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
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懲罰性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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