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施于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零參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施于涵於民國92年0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3日止
累計225,601元正未給付,(其中58,948元為本金,166,
65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施于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3日止累計92,437
元正未給付,其中24,131元為消費款;64,706元為循環
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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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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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施于涵 │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4131 │ │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于涵 │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8948 │ │月14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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