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63號
債 權 人 玉山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清海
債 務 人 林曉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支票號碼:BPA0000000號之退
票理由單,其退票日係民國107年7月6日,因支票利息應自
提示日(退票日)起算,然債權人請求自107年1月1日起算利
息,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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