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0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京展種苗研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祖寧
人
債 務 人 羅榮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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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6300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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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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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50,000元 │107年5月10日 │2.79% │107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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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750,000元 │107年5月10日 │2.79% │107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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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2,100,000元 │107年6月7日 │2.79% │107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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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3,900,000元 │107年6月7日 │2.79% │107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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