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300號
CHDV,107,司促,6300,201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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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0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京展種苗研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祖寧

債 務 人 羅榮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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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6300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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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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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50,000元        │107年5月10日     │2.79%         │107年6月11日     │
├──┼────────────┼───────────┼───────────┼───────────┤
│002 │1,750,000元       │107年5月10日     │2.79%         │107年6月11日     │
├──┼────────────┼───────────┼───────────┼───────────┤
│003 │2,100,000元       │107年6月7日      │2.79%         │107年7月8日      │
├──┼────────────┼───────────┼───────────┼───────────┤
│004 │3,900,000元       │107年6月7日      │2.79%         │107年7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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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展種苗研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