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2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錫鎮
債 務 人 吳昊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零壹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新臺幣壹仟元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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