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161號
債 權 人 傑廣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河川
上列債權人傑廣生活家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黃亮禎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傑廣生活家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亮禎(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
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