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121號
CHDV,107,司促,6121,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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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
債 權 人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漳
債 務 人 紳益輪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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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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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請求金額    │約定付款日即利息起│ 年利率  │備考│
│ 號 │(新臺幣 )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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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6元      │106年10月31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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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15元      │106年11月30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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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3,900元     │106年12月31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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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770元     │107年1月31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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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5,040元     │107年1月31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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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4,089元     │107年2月28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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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紳益輪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