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
債 權 人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漳
債 務 人 紳益輪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
├──┬────────┬─────────┬─────┬──┤
│ 編 │請求金額 │約定付款日即利息起│ 年利率 │備考│
│ 號 │(新臺幣 )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 │ │
├──┼────────┼─────────┼─────┼──┤
│001 │966元 │106年10月31日 │5 │ │
├──┼────────┼─────────┼─────┼──┤
│002 │915元 │106年11月30日 │5 │ │
├──┼────────┼─────────┼─────┼──┤
│003 │3,900元 │106年12月31日 │5 │ │
├──┼────────┼─────────┼─────┼──┤
│004 │1,770元 │107年1月31日 │5 │ │
├──┼────────┼─────────┼─────┼──┤
│005 │5,040元 │107年1月31日 │5 │ │
├──┼────────┼─────────┼─────┼──┤
│006 │4,089元 │107年2月28日 │5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