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曾榮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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