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 告 莊士子原 告 莊陳麗美原 告 莊明堂原 告 莊相湲原 告 莊雅惠原 告 莊淑芳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被 告 陳吳興被 告 莊錦華被 告 楊錦呈被 告 莊火生被 告 莊河溪被 告 莊文志被 告 莊雅惠被 告 莊文明被 告 莊雅麗被 告 莊進福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王育琦律師被 告 陳朱妹被 告 曹梨蝶被 告 朱朝卿(兼被告吳魚之繼承人)被 告 楊梨鄉被 告 林德榮(被告林朱喜之繼承人)被 告 林燕妮(被告林朱喜之繼承人)被 告 林益輝(被告林朱喜之繼承人)被 告 王永傑(被告吳魚之繼承人)被 告 王瑞尊(被告吳魚之繼承人)被 告 王瑞好(被告吳魚之繼承人)被 告 王永芳(被告吳魚之繼承人)被 告 王聯通(被告吳魚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告準備書(二)狀列被告朱朝卿(兼被告吳魚之繼承人),然土地登記謄本之共有人為王朝卿,應再開言詞辯論調查。請原告於五日內查報本件全體被告之姓名與住、居所。本院並指定本件兩造於民國107年8月2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