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簡黃淑女
陳彩美
蕭美鈴
黃邱敏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劉永井
王明捷
被 告 陸友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陳春惠
被 告 琨蒂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平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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