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775號
CHDM,107,訴,775,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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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訴字第775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忠志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訴字第77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765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
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刑
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義順
  書記官 卓俊杰
  通 譯 王心瑜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劉忠志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驗餘淨重0.1158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二、犯罪事實要旨:
劉忠志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年4月27日 上午6時許,在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住處, 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 下午6時30分許,在彰化縣社頭鄉永興路與新興巷口,因另 案通緝為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分駐所員警逮捕,其於 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員警發覺前,主動供承前揭時、地施用毒 品之犯行,並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數量0.1158 公克)供扣押,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 1項、第62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 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 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 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 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 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



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卓俊杰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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