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853號
CHDM,107,簡,853,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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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氏詩
      賴玉蘭芳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
度偵字第896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圖利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圖利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 至3 行「16時57分起至同日17時 20分止」更正為「16時55分許至同日17時0 分許」、第4 行 之「包廂」補充更正為「2 樓某間房門無法上鎖之包廂」, 證據補充「蒐證錄影光碟1 片」,及理由補充如後外,餘均 認與其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34 條第1 項所指之公然為猥褻行為,係指在不特 定或特定之多數人共見共聞或得以共見共聞之情狀下而為猥 褻之行為而言,包括一切為了刺激或滿足自己或他人性慾, 而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的而與性慾有關而有傷風化 的行為,如裸露乳房、性器或性交等行為,均屬之。查被告 甲○○、乙○○○係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包 廂內,為賺取小費作為收入,以脫去衣物赤裸全身供人觀賞 、跨坐男客大腿上磨蹭等猥褻行為,以此滿足客人性慾,依 上開說明,自已該當於公然猥褻之要件。
三、沒收:未扣案之被告甲○○小費新臺幣(下同)700 元、被 告乙○○○小費500 元,分別為被告甲○○、乙○○○因犯 本案犯行所得之物等節,經其等供承明確(見偵卷第106 頁 反面、第107 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34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第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8965號
被 告 甲○○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0號
居彰化縣○○鎮○○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乙○○○為賺取小費而意圖營利,基於供人觀覽, 公然為猥褻行為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29日16時57分起至 同日17時20分止,在不特定人士得進出、見聞之彰化縣○○ 鄉○○路000號「凱悅小吃部」包廂內(由蔡志銘經營,另為 不起訴處分),以脫掉衣服、裸露全身供前來消費之男客楊 智超、蘇曉逸觀覽,並張開大腿跨坐在男客大腿上磨蹭等猥 褻行為之方式(即俗稱「脫衣陪酒」),為裸露身體等足以 挑起他人性慾之猥褻行為,以藉此助興,甲○○、乙○○○ 並因此分別賺得新臺幣(下同)700元、500元之小費。經警 於106年8月29日17時20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 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帳目本1本(18張)、排班表1本、



名片2盒、小姐聯絡電話簿1本、手機1支、50元硬幣5枚、10 元硬幣185枚、1,000元紙鈔8張、500元紙鈔118張、SIM卡1 張,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乙○○○於警詢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蘇曉逸楊智超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 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搜索票、彰 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 器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扣押物照片、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甲○○、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公然 猥褻罪嫌。被告甲○○、乙○○○之犯罪所得700元、500元 ,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昭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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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