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被移送人 陳勝宏經營之「777男士美容名店」
址設彰化縣○○市○○路0 段000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分局以107 年3 月30日彰警分偵字第1070012779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777 男士美容名店」之負責人陳勝宏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777 男士美容店」勒令歇業。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勝宏自民國106 年12月之某日起 ,在彰化縣○○市○○路0 段000 號經營「777 男士美容店 」,表面上雇用成年女子為客人進行按摩服務,實際則基於 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行為以營利之犯意,暗中容 留、媒介洪伯連、陳麗香等成年女子與男客從事俗稱「半套 」(即女子以口含住或手握住男客之生殖器來回抽動直至射 精)之性交易行為。嗣男客有意願與成年女子進行「半套」 性交易時,即由陳勝宏向男客解說收費金額及性交易之內容 ,並引領男客至包廂房間內與成年女子進行「半套」之性交 易行為,每次收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 元,陳勝宏 可從中分得900 元之金額獲利。被移送人因犯圖利容留性交 罪,嗣於107 年2 月26日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261 號判 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7 年3 月30日確定。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18條之1 第1 項規定移送,並聲請裁定將被移送人所 經營上址「777 男士美容店」勒令歇業等語。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 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 業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上述移送意旨,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核與上揭社會 秩序維護法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一)陳勝宏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
(二)證人馮儀芊、洪伯連、陳麗香、陳怡亭、釋寶龍、賴以軒 陳柏亨、及張家銘於警詢時之供述。
(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本院搜索票、查獲現場照片及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61號刑 事簡易判決、陳勝宏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18條之1 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