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23號
CHDM,107,易,23,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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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筑
      洪智團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雅筑洪智團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張雅筑等2人於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士瑋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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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