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98號
CHDM,107,單禁沒,98,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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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繼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7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柒玖貳參公克、零點零貳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59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驗餘淨重分別為0.7923公克、0.0284公克),因屬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 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經送往行政院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7923公克、0.0284公克) ,此有該院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0000000 000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佐(見106年度毒偵字第1967號卷第4 4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 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 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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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