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7年度,1633號
CHDM,107,交簡,1633,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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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蒼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速偵字第134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蒼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1 紙外,餘 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 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蒼農是智識程度健全 之成年人,卻無視酒精對駕駛技巧、行為反應能力有不良影 響,不顧公眾往來安全,飲酒後駕駛自小客車上路,為警查 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逾成罪門檻甚多 ,不宜量處最低度刑,暨斟酌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初犯 本罪,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考,素行良好,暨其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347號
被 告 黃蒼農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蒼農自民國107年6月22日20時許,在彰化縣和美鎮之工廠 內,飲用啤酒3瓶後,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57分許,行經彰化縣和美鎮線東路4 段與中興路路口前,為警攔檢查獲,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 濃度為每公升0.47毫克,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查獲上 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蒼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附卷可稽,被告犯 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 顗 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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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