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2號
原 告 陳珍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
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補
繳之。
二、又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僅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惟並未
提出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致未能確認原告所列之被告機
關是否正確及是否業經訴願程序,請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
一併提出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之影本各1 份到院供參。
三、另起訴前須先經訴願程序一事,核屬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所規定得提起撤銷訴訟之合法要件之一,若未經訴願即提
起本件撤銷訴訟,為起訴不合法,本院將裁定駁回之,併予
敘明。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