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23號
PTDV,107,訴,423,2018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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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3號
抗 告 人 黃逢珍
相 對 人 曾英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英華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423 號請求分割
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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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