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69號
PTDV,107,訴,169,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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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蘇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應欽
被   告 蘇美鳳
訴訟代理人 王少峰
被   告 蘇琨岳即蘇進南
      蘇添福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蘇進丁
被   告 郭武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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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