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蘇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應欽
被 告 蘇美鳳
訴訟代理人 王少峰
被 告 蘇琨岳即蘇進南
蘇添福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蘇進丁
被 告 郭武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