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71號
PTDV,107,補,371,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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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鍾鄰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鄰英、鍾石龍鍾建杰鍾尚祐林彩蕊
  鍾定展鍾定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檢附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姓名欄勿遮隱)。
㈡、請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彩色
  照片、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之門牌號碼、稅籍證明與照片、
  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舉證,並請敘明上開建物現為
  何人占有使用。另請以地籍圖為底稿,繪製分割方案,供本
  院參辦。
㈢、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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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