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鍾鄰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鄰英、鍾石龍、鍾建杰、鍾尚祐、林彩蕊
鍾定展、鍾定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檢附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姓名欄勿遮隱)。
㈡、請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彩色
照片、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之門牌號碼、稅籍證明與照片、
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舉證,並請敘明上開建物現為
何人占有使用。另請以地籍圖為底稿,繪製分割方案,供本
院參辦。
㈢、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