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金紅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果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9,000 元,聲
請人繳納裁判費1,000 元,故應補繳1,000 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台(臺)灣果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
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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