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13號聲 請 人 李偉陵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漢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364586、CH364591)二 紙之正本到院。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