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隋小惠
代 理 人 詹德麟
相 對 人 張簡善德即張簡勢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張簡善德即張簡勢猛於民國82年3 月8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 保,設定新臺幣1,500 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82年3 月5 日起至82年6 月4 日止、清償日期為82年6 月4 日,並 有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 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 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80 號民事判決暨其判決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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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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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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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枋寮鄉 │內寮村│ │130 │ │0 │2 │11.99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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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枋寮鄉 │內寮村│ │132 │ │0 │0 │92.85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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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屏東縣│枋寮鄉 │內寮村│ │133 │ │0 │0 │95.72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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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屏東縣│枋寮鄉 │內寮村│ │134 │ │0 │0 │91.84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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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屏東縣│枋寮鄉 │內寮村│ │135 │ │0 │0 │84.59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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